劳狮莱狮还是劳斯莱斯?高级法院拍板了!
说到国际上有名的顶级豪华车,劳斯莱斯肯定能占得一席之位。特别是国家元首会晤或者是超大型的企业老总出行正式场合,就经常能看见穿着西装戴白手套的司机驾驶劳斯莱斯的身影。
劳斯莱斯轿车虽说普通人很少能够有幸驾驶,但它的大名肯定是耳熟能详的。近期,法院就对一起恶意碰瓷劳斯莱斯商标的公司进行了惩处,那家公司申请了一枚名为“劳狮莱狮”的“李鬼”商标!
案件的详情是如何的呢?构卓来带大家回顾。
2016年8月,劳斯莱斯公司发现一件名为永康市铁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了一枚名为“劳狮莱狮”的商标,国际分类为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等。劳斯莱斯公司认为此商标存在近似,向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申请。
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劳狮莱狮”商标的申请注册或使用不会误导公众混淆或误认,从而可能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遂对劳斯莱斯公司所提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成立。
随后,劳斯莱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劳狮莱狮”商标与“劳斯莱斯”商标,二者发音近似,且均含有“劳”“莱”两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之处。鉴于后者商标一在汽车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铁王工贸公司对此应系知晓,其本应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进行合理的避让,却有意向引证商标靠拢,其具有摹仿劳斯莱斯公司知名商标的意图,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
且“劳狮莱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板;钢管;金属门”等商品与“劳斯莱斯”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虽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存在交叉的消费群体,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产生联系,从而可能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即使部分公众能够认识到诉争商标与劳斯莱斯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并无关系,此种联想亦会破坏引证商标一与劳斯莱斯公司之间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致使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劳狮莱狮”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劳斯莱斯”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均较为相近,且引证商标并非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强等,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可能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
至此,与“劳斯莱斯”商标的对垒画上一个句号。“劳狮莱狮”商标经历了“不构成近似”到“构成近似”的转换,最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被无效宣告,可谓是一波三折。
由此案也可以看出一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知识产权局和相关法院会对商标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核。构卓也在此提醒各位商标所有人,如果遇上自己持有的商标被诉与他人构成近似,要详细出示商标的使用证据,说不定,就有转圜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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